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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科研成果奖励认定的实施细则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5-04-01 来源: 阅读人数:

(西交研〔2015〕19 号)

为保证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的健康发展,必须遵循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的原则,规范学位申请审核程序,准确认定科研成果奖励,依据《国务院学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、博士学位的规定》(学位〔1998〕54 号)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一条 国家级奖励

1. 国务院根据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批准授予的“国家科学技术奖”,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、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。

2. 教育部根据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批准授予的“国家级教学成果奖”。

第二条 省部级奖励

1.教育部根据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奖励办法》批准授予的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”,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(人文社会科学)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(人文社会科学)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(人文社会科学)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(人文社会科学)。

2.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副省级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有关部门、直属机构,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单位根据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批准授予的“科学技术奖”和根据《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批准授予的“教学成果奖”。

3.社会力量根据科学技术部令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》设立,由科学技术部登记管理的“科学技术奖”,包括面向全国的“科学技术奖”、跨国境的“科学技术奖”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“科学技术奖”;由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副省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,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的“地方性科学技术奖”。

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备案、延续、变更和注销的情况在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网站上公布,供公众查阅。

申请人获得的“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”在用于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时按省部级奖励对待。

第三条 其他科研成果奖励

如果申请人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不属于前述第一条和第二条之列,申请人可提供所获科研奖励属于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证明材料(包括设奖人、奖励办法、奖励决定等)申请认定。申请材料须经导师签字推荐,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,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。获得认定的奖项即可用于申请同等学力博士学位。

第四条申请人必须是获奖科研成果的完成人之一。

第五条申请人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进行“资格审查”时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其相关证明材料(如红头奖励文件,或官网上公布的奖励决定、授奖项目公告等)。对于“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”,申请人还须补充提供该奖的设奖人、奖励办法、登记备案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。

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
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5年3月24日会议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2015年3月2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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